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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我国VOCs管控起步较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VOCs的明确规定,只是对“有机烃类气体、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在标准规范方面,1996年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仅仅是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提出要求,直到2008年才明确VOCs定义及行业排放控制要求。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中,才在国家层面上提出VOCs的管控。
自2010年起,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LDAR项目的相关法规才逐步发展完善,至2015年4月16日的国家法规《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我国的VOCs管控政策才算初步形成自我体系。

国家层面VOCs管控相关政策
时间(年) 政策
2010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
2011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2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012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2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2013 《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3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4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5 《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2015 《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2016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